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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

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

宁政函〔2019〕96号
2019-11-19

索引号: 640000/2019-00364

主题分类: 综合政务

责任部门: 自治区人民政府

成文时间: 2019-11-19

标题: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

发布时间: 2019-11-26

发文字号: 宁政函〔2019〕96号

有效性: 有效

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泾源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

宁政函〔2019〕96号

泾源县人民政府:

报来《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》(泾政发〔 2019〕40号)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同意你县将县城范围内分为一等地段和二等地段,六盘山镇和泾河源镇四至范围为二等地段,自 2020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二、你县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483号)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》要求,做好调整、管理、征管等相关工作。

附件: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表
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

2019年11月19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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